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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管理
 
 
 
 
1、离开户籍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哪些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证明材料
回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4、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应由谁支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应由用工单位予以支付。
 
5、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应由谁来支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户籍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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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动人口应到哪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手续
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7、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什么地方接受避孕节育检查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及时将《江苏省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
 
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持证人应到哪里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三年,持证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
1、为什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
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现居住地进行,其劳动贡献、纳税也是为现居住地做出的。所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承担主要的管理与服务责任。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3、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并对其进行登记和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等。
4、现居住地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知识。
5、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定期进行的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治疗。
6、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哪些
(1)核查婚育证明。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证照时,应当首先核查其婚育证明,对持有婚育证明而未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应要求限期去交验证明;
(2)通报情况。有关部门要将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照的结果,及时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不予批准。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含义是什么,对雇用劳动人口的单位与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是怎样的
这里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雇用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如雇用家庭服务员等。《办法》第11条规定,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如何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2条中提到的“房主”的含义
所谓“房主”,包括两类:一类单位,比如饭店、旅馆及各种机构、房产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另一类是个人。
9、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资格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有哪些部门和机构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10、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给与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现居住地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应履行哪些手续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12、对未办理婚育证明,在其现居住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的流动人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3、流动人口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现居住地已对其进行了处理,其户籍地能否再次对其进行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再次受到处理。
15、育龄群众应知应晓相关知识
 
三、管理与服务咨询案例
案例一
沈某,男,33岁,户籍南京市,2002年到深圳工作,当时档案在南京市人才市场。最近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按照深圳人事部门的规定,需要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与户籍地某区计划生育局联系,他们说不能开。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胡某,女,30岁,河南人,长期在南京打工。户籍地要求每两个月寄回一份由计划生育部门盖章的环孕情况检查证明,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三
方某,女,29岁,户籍南京市,三年前既与丈夫外出打工,生育一孩,现准备再次外出打工。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四
   丁某,女,35岁,户籍浙江省,2001年到南京市玉桥大市场做小商品生意,因生意不景气,故到其他市做了几年,近期再次来宁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丢失。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五
李某夫妻,安徽滁州三棵树乡人,来南京市打工,无固定场所,目前在某区鸿华新村超生一孩,当地计生部门通过我们得知情况,立即赶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就走了。请问您作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
胡某,男,40岁,湖北人,家住某小区电磁厂江边水泵房附近,已生育过两个孩子,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七
方某,24岁,女,绍兴人,结婚一年,2003年初夫妻二人在南京市某私营企业应聘工作,购买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住房,由于工作趋予稳定,想申请在宁生育一孩。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案例八
张某,女,23岁,未婚南京人,在宁波做服装生意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一孩,在当地接受处理欠缴“社会抚养费”一万元整。请问您作为计生干部该如何处理?
 
四、基层文件档案资料整理
(一)街道(镇)
1、文件、制度
2、半、全年报表(汇总表在前,村居报表在后)
3、办证、验证登记
4、与驻地单位签订的责任书
5、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6、婚育证明工本费存根及收支情况记录
(二)(居)村
1、制度、规范
2、办、全年报表
3、流入、流出账
4、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5、与房主签订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6、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技术服务记录(1年2次服务)
 
五、创建指标释义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例: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外市流入本地1月以上的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 已婚育龄妇女中得到规范管理和服务的人数/该地区同期外市流入本地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率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签订率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服务率
*部门、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率
*房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投入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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