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24 |
1、审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有生育计划的,应持有原籍计划生育有效证件(如生育证或服务手册)。
2、办理指南:
从外省、市到本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异地居住生活三十日以上,年龄在18-49周岁的外来女性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程序如下:
(1)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口头或书面申报。
(2) 持上述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审验。审验合格后签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并由街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注: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原籍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时间规定是:省内15日、省外30日。
已在现居住地居住达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且在此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者,由现居住地村(居)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参照流出地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加盖“离开南京无效”专用章。
三、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材料齐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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