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
06-24 
1、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书面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2)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一式三份);
   (3)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三口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病残儿近两年系统就诊治疗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及辅助检查报告等;(注:所有材料要求是原件)
   (5)三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诊断书;
   (6)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遗传病要有家系调查情况、精神发育迟滞及痴呆傻等疾病要提供社会调查情况,并要有儿童医院、脑科医院智商报告,已上学的要提供学生素质报告书等)。
2、办理指南: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年龄在2周岁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鉴定的家庭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它证明等。
(2)村(居)初审。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后,指导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
    (3)街道复核。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及家系调查,如实填写调查笔录,加盖公章。在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半年在2月底前、下半年在8月底前)报区计生局(注:社会及家系调查在区人口计生局指导下进行)。
    (4)区级审核。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上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在确定材料真实、完备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医学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5)市级鉴定。市计生委在组织医学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以《南京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形式通知区人口计生局及申请人。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街道计生办应指导申请人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区人口计生局向市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注意事项: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者可按照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申请人要在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3、鉴定的时间与地点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两次,鉴定时间定为上半年4-5月、下半年10-11月,具体时间鉴定前一周由区人口计生局通知本人。鉴定地点:南京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解放路73号-2)。
4、鉴定收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鉴定时交鉴定单位。每例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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