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06-24 
1、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及孩子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6)夫妇1寸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
   (7)其他与申请理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2、办理指南: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证的审批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街道办事处,并附以上材料。上述原件由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以一孩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2)初审。街道计生办应当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方式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并作调查笔录,或召开群众座谈会并作座谈记录。调查笔录和座谈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名。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区人口计生局。
    (3)审批。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科技科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街道、区人口计生局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4)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区人口计生局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及加盖区人口计生局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街道。批准名单由街道留存,《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由街道发给申请人。区级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在正式批准后7日内列表上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程序同前。
   3、承诺时限:
(1)街道在收到审批表15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2)区人口计生局在接到审批表次日起1个月内(病残儿鉴定后)办理完毕。
注:病残儿须在鉴定通过后方可开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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