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计生委[1999]107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
为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国家计生委于近日颁发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国计生委[1999]100号文,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情况,对《规定》有关条文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的规定,在我省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省辖市内区际之间、县(市、区)内乡(镇)或街道之间的流动可以不办证,而实行委托共管。
二、依据《规定》第三条,我省《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但《婚育证明》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根据苏计生委[1999]95号、苏价费[1999]431号、苏财综[1999]260号文件规定,我省新版《婚育证明》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确定为5元/本。各地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此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新版《婚育证明》由各市统一到省购买。工本费的使用为:省用于支付印刷成本、运输、仓储费2元;市级1元、县级2元,用于支付证明损耗、配套表卡的印制。配套表式、卡式由省提供统一式样,各市、县(市、区)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强同当地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强化日常查验与组织集中查验两个方面,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规定》第十三条中“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是指持证人婚姻状况的改变、子女数量的增减及避孕节育措施的变化等,均应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以书信、电话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办理;也可以向发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地对《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以《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为契机,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为保证流动人口能及时、广泛地了解国家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各地可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及本实施意见制成宣传品,发放给流进、流出人员,或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实行政务公开,推动此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位伯数字填写废止日期。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页)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国计生委[1999]100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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